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四终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国平与王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伟,王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0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伟。委托代理人:吴宅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平。委托代理人赵薇。上诉人王伟伟与被上诉人王国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25日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被告以其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小区1-3-501室房产作抵押担保,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6月25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被告借据承诺的借款利率为2.3%月息,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为1%月息。抵押登记部门为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抵押物新华区合作路小区1-3-501室产权证号是“石房权证新字第××号,产权人王伟伟”;该房产抵押登记的他项权证号“石房他证新字第0230764**号,他项权人王国平”。原告王国平按期按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50万元,被告王伟伟出具50万元借据一张。原告王国平依约收到一个月的利息,其余本息一直未受清偿。被告王伟伟在庭审中主张债务为乔松所为,但未能提供直接有效的证据。原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伟伟向原告王国平抵押借款50万元的法律事实客观存在,应及时偿还借款,给付利息。被告王伟伟主张,该款项不是自己所借。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有义务举证证明,本案借款确系他人之债,但就本案所诉之债是否是他人所为,被告未能提供直接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采信。债务应当清偿,债务履行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应当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借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双方起初对利率的约定为2.3%月息,但在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抵押手续时,在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变更利率为1%月息。利息的给付,以合同约定的利率1%月息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为宜,对原告请求给付2.3%月息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综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的主张,证据确实,应予支持,被告称借款不是自己所为的辩解,理据不足,该院不能支持。遂判决,被告王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国平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1%月息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如未按前款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即以抵押物新华区合作路小区1-3-501(产权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号)住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所欠原告的50万元借款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同前款)。抵押物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王伟伟清偿。案件受理费8880元,由被告王伟伟承担。判后,王伟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本案中,被告王伟伟向原告王国平抵押借款50万元的法律事实客观存在,应及时偿还借款,给付利息。被告王伟伟主张,该款项不是自己所借。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有义务举证证明,本案借款确系他人之债,但就本案所诉之债是否是他人所为,被告未能提供直接有效证据作证,不足以采信。”的内容错误,审核认定证据和分配举证责任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国平签订了借款合同,被上诉人将50万元钱打给第三人乔松等人,不能视为王伟伟履行了交付50万元的借款义务;故上诉人不应履行还款义务。上诉人主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收到了借款”,但一审判决却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有义务举证证明”,根据“证有不证无”的证据规则,上诉人没有义务也不可能举证证明;故本案借款是否交付的举证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现被上诉人主张已向上诉人支付借款的事实根本不能成立。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重审。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签订50万元借款合同的事实没有争议,被上诉人称将50万元贷款交付上诉人并收到了上诉人转账支付的一个月利息,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上诉人称在转款凭据上签字,亦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证据证实;上诉人于2012年6月25日书写的《借据》不足以证实收到了被上诉人50万元;乔松被辛集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刑八年零十一个月,报案人是本案上诉人王伟伟与刘思宏,乔松在2013年5月1日的讯问笔录中明确供述是通过一个朋友认识的王国平,并称向王国平借款50万元还了借魏林的25万元及利息。发还后请查清被上诉人将50万元转账何人?查卷(卷宗在辛集市人民法院或辛集市公安局、检察院)核实乔松诈骗案中是否涉及本案款项?查清后请依法裁判。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员  陈 路审  判  员  刘瑞英(代)审判员孙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