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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连杰与李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杰,李起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66号原告:李连杰,现住扶余市。被告:李起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杰诉被告李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9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曲宇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