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诉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442号原告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彦鹏,吉林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子夫。委托代理人付中兴。原告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诉被告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彦鹏、被告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子夫、付中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开发房地产,截止2013年10月21日拖欠供电配套费5770474.64元,由于被告急需给业主供电,于2013年10月24日与原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于2014年5月1日偿还上述款项,否则承担2%的违约金,并用其自有的房屋抵押。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还。另外,原告不同意以物抵债,我单位都是专款专用,商企部分也不能按照棚户区改造算账。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供电配套费5770474.64元,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115409.49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都是属实的,协议签了,但是我们理解错了,以为工程可以用棚户区改造的标准算账,但是原告认为是住宅可以按照棚户区改造算账,但是商企不行,所以我们现在签的协议是按照原告的方法算的账。对于违约金没有异议,确实约定了,我们同意给,我们要求所有的用房(棚户区项目内的商企和车库)都按照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待遇,原告如果不同意,我们对起诉的金额认可。我们希望跟原告进行调解,以物抵债,用新的电器电料抵债。我们现在没有现金。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4日,原、被告及案外人松原市绿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艺术幼儿园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急需解决业主用电问题,原、被告双方对被告所欠供电配套费做统计,被告尚欠原告供电配套费5770474.64元,被告承诺在2014年5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所欠供电配套费5770474.64元,如不支付,承担所欠余额2%的违约金。现上款被告未给付。上述事实,原、被告陈述、情况说明一份、统计表一份、发票一份、他项权利证一份,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已经完成了承揽工作,被告应当给付承揽费。原、被告对于被告拖欠原告供电配套费数额5770474.64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对于被告应支付原告5770474.64元的2%的违约金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核算,违约金数额应为115409.49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供电配套费5770474.64元及违约金115409.49元。案件受理费53001元,由被告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志忠代理审判员 孙恒斌人民陪审员 冯贵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秀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