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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执字第3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孟庆军与郎艳、朱光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军,郎艳,朱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盱执字第3588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军。被执行人郎艳。被执行人朱光祥。孟庆军与郎艳、朱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盱马民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郎艳、朱光祥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孟庆军借款106600元;二、驳回原告孟庆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孟庆军负担550元,被告被告郎艳、朱光祥负担2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由被告郎艳、朱光祥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工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除被执行人朱光祥住房公积金已被冻结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执行到位58201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工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除被执行人朱光祥住房公积金已被冻结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执行到位58201元。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盱马民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