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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尹玉兰与张建明、李勇、陈小青、李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玉兰,张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75-3号原告:尹玉兰,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委托代理人:陈忠飞,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玉兰诉被告张建明、李勇、陈小青、李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玉兰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建明名下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法制路19号2011室房产进行保全,本院作出(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张建明名下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法制路19号2011室房产予以查封。2015年5月28日原告尹玉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解除对被告张建明名下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法制路19号2011室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尹玉兰申请解除对被告张建明名下的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建明名下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法制路19号2011室房产予的查封。审判长  胡德明审判员  汪令璋审判员  周宏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