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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欢与被告四平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欢,四平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重字第5号原告王欢,女,1988年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梨树县梨树乡北老壕村。被告四平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马克,董事长。原告王欢诉被告四平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欢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纠纷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欢撤诉。诉讼费6400元,退回3200元,剩余款3200元,由原告王欢负担。审 判 长  杜学军审 判 员  姜军龙人民陪审员  金利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许贵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