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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恢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桂留与天长市欣诚电线电缆厂、曹保俊贡长庚、贡鹤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天长市欣诚电线电缆厂,曹保俊,贡长庚,贡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恢字第00011号申请人执行人:王桂留,个体户。被执行人:天长市欣诚电线电缆厂,住所地:天长市杨村镇湖滨街道。法定代表人:孙卫民,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曹保俊。被执行人:贡长庚,经商。被执行人:贡鹤龙,经商。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天长市欣诚电线电缆厂、曹保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桂留的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贡长庚在天长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长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陈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