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知)初字第1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晨植与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晨植,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10654号原告赵晨植,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宁,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8层805室。法定代表人胡红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彬,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晨植与被告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晨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晨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晨植撤回对被告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晨植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崔宇航人民陪审员 李海黎人民陪审员 苗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克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