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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撒厚琪与芜湖神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680号申请执行人:撒厚琪,男,回族,1987年7月5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神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杨樟鑫。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撒厚琪与被执行人芜湖神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经查,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劳人仲调字第06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XX文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