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世成诉被告鄂托克旗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成,鄂托克旗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张世成。被告鄂托克旗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成诉被告鄂托克旗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成于2015年6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鄂托克旗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鄂托克旗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世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登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崔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