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宋××与刘××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98号申请执行人宋××,无职业。被执行人刘××。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刘××赡养费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500元,已执行1700元,未执行5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给付的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砀代理审判员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