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钟生东与庄新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生东,庄新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钟生东。被告:庄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生东与被告庄新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生东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生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到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卫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颖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