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清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曾莎莎诉被告高航离婚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莎莎,高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清民初字第175号原告:曾莎莎,女,汉族。被告:高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莎莎与被告高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莎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玄泽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林晓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