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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洛阳骊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骊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852号原告洛阳骊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292号林安汽车城前广场综合服务厅1号。组织机构代码:664661995。法定代表人潘坤朋,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迎新,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铄,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与许南路交叉口向北4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韩国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路与湛南路交叉口保险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71751096。代表人王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骊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简称“骊威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简称“中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骊威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天公司、人保财险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骊威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天公司、人保财险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骊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张武杰审 判 长  赵烈贞人民陪审员  李东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丁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