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二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靖宇县银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靖宇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县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靖宇运输有限公司、靖宇县宏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靖宇县银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县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靖宇运输有限公司,靖宇县宏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二监字第2号原审原告:靖宇县银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靖宇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靖宇县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靖宇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靖宇县宏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原告靖宇县银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靖宇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县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靖宇运输有限公司、靖宇县宏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4)白山民二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楠审 判 员 于延春代理审判员 李世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刘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