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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行立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闫纪森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纪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立初字第1号起诉人闫纪森,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2015年5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闫纪森与天津市武清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撤销行政行为的诉状,闫纪森于2012年12月反映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小刘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该村东口基本农田建厂房的问题。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4年6月6日对上述信访给予了编号为:20140007号的答复意见。天津市武清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于2014年8月1日对起诉人闫纪森作出访复字(2014)012号复查意见书,维持了原答复意见。现起诉人要求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回复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闫纪森作为公民行使监督权利,有关部门对其反应的相关问题给予答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指向的对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闫纪森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月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守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