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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房县化龙堰镇汤峪河村村民委员会、任金中与任金中、孙广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县化龙堰镇汤峪河村村民委员会,任金中,孙广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725号原告房县化龙堰镇汤峪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化龙堰镇汤峪河村1组。法定代表人孟建华,系房县化龙堰镇汤峪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俊翔,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任金中,农民。被告孙广山(任金中丈夫),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县化龙堰镇汤峪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任金中、孙广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县化龙堰镇汤峪河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县化龙堰镇汤峪河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县化龙堰镇汤峪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房县化龙堰镇汤峪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洪佳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任志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