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钟兆麟与广州市卓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东信,钟兆麟,广州市卓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东信,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谭湘玲,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兆麟,香港永久性居民,住香港,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号R6719()。委托代理人:罗瑞玲,香港永久性居民,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审被告:广州市卓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廖东信。委托代理人谭湘玲,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廖东信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其户籍所在地为深圳市罗湖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