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行不受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秀荣行政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不受字第53号起诉人张秀荣,农民。起诉人张秀荣请求撤销冀唐劳字(2008)第000166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主张的撤销冀唐劳字(2008)第000166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因被告已被撤销且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法应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秀荣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连军代理审判员 贾文茜代理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