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周长安与谷宏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安,谷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周长安,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伊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工。被执行人谷宏涛,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伊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工。申请执行人周长安与被执行人谷宏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伊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长安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长安与被执行人谷宏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伊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长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