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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行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丁桂荣与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桂荣,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兴行初字第0018号原告丁桂荣。被告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告丁桂荣要求被告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3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丁桂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彩云,被告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沈舟、徐建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桂荣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倪其庆审 判 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沈如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唐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