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苏某甲与曹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曹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苏某与曹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某下落不明,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曹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