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609号原告:方某某,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许某某,女,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原告方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即10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洪 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檀小艳(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