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刘某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923号原告:丁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王慧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梦晨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92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