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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伟龙与耿俊龙、耿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王伟龙,农民。被告耿俊龙,农民。被告耿云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龙诉被告耿俊龙、耿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龙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耿俊龙、被告耿云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伟龙撤回对被告耿俊龙、被告耿云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王伟龙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付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