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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凯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小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凯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周小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凯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小号,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潼民初字第019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凯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小号赔偿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凯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34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小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周小号已自觉缴纳案件款34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凯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领取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确认。(2014)临潼民初字第0193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潼民初字第0193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