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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魏余良与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五席坊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余良,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五席坊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魏余良。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五席坊村委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余良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五席坊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63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34000元,利息2110.5元,执行费19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五席坊村委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高桥乡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的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五席坊村委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高桥乡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的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3802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樊悦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