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孙会敏与秦德刚、淄博博越工贸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会敏,秦德刚,淄博博越工贸有限公司,无棣易通贸易有限公司,文水晨益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29号原告:孙会敏。被告:秦德刚,淄博博越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淄博博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秦德刚,经理。被告:无棣易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被告:文水晨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被告: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原告孙会敏诉被告秦德刚、淄博博越工贸有限公司、无棣易通贸易有限公司、文水晨益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会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孙会敏负担。审 判 长 张志红审 判 员 李延江人民陪审员 崔晓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