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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赵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绰号“锋锋”),农民。因吸毒于2015年1月31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2月5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文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其租住的怀化市鹤城区嫩溪垅云山家庭宾馆后2栋2楼3号房内容留彭某、黄某、李某、赵某乙共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人员经尿样检测均呈阳性反应。另查明,云山家庭宾馆实为“怀化市鹤城区云山招待所”。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住房记录单、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人彭某、黄某、李某、赵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书、辩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物品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向好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琴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