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3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郭华迎因与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李志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迎,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李志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506号原告郭华迎,又名郭华英,男,汉族,1982年12月20日生。被告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李志强,男,汉族,1974年9月4日生。原告郭华迎因与被告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李志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华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李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因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表意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华迎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李志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华迎承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王晓云审 判 员 朱建福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关 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