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唐林与肖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林,肖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唐林。被告肖继。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林与被告肖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唐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泽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汪霓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