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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唐林与肖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林,肖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唐林。被告肖继。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林与被告肖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唐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泽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汪霓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