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与福建佳景贸易有限公司、陈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福建佳景贸易有限公司,陈英,林燕,福建省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396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镇八一八西路128号。代表人刘冬。委托代理人黄育英、邓飞霞,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佳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泉塘崎下金泉公寓15#楼1G单元。法定代表人林燕。被申请人陈英,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林燕,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福建省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商贸街6号11幢3-H号。法定代表人缪鹏铃。本院在审理(2015)榕民初字第779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诉福建佳景贸易有限公司、陈英、林燕、福建省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陈英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树汤路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号】;2、冻结上述被申请人价值947.81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英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树汤路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号】;二、冻结上述被申请人价值947.81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光卓代理审判员 陈 曦代理审判员 段若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卓垚磊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2015)榕民保字第396号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