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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陈朋与被申请人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明煤矿、王启峰、赵立新、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朋,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明煤矿,王启峰,赵立新,铁岭县宇龙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朋,男,1977年9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明煤矿,住所地辽宁省调兵山市大明镇。法定代表人:李延奎,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杨庆胜,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志坤,该矿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启峰,男,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立新,男,198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铁岭县宇龙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法定代表人:徐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旭馗,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开发区。负责人:马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歌,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陈朋与被申请人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明煤矿、王启峰、赵立新、铁岭县宇龙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铁民一终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朋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鉴定机构不合法,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责任。被申请人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明煤矿称,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正确。被申请人王启峰、赵立新、铁岭县宇龙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支公司均称,同意再审申请人意见。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王启峰驾驶车辆刮倒斜廊属实,鉴定机构具备合法资质,再审申请人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陈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臧红雨审 判 员  胡新雁代理审判员  关铁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宁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