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荣东与林美石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东,林美石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2696号原告林荣东,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许志勇,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美石羡,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林荣东与被告林美石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荣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林荣东负担。审 判 长 杨建竹人民陪审员 杨连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