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芗民初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荣东与林美石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东,林美石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2696号原告林荣东,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许志勇,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美石羡,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林荣东与被告林美石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荣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林荣东负担。审 判 长  杨建竹人民陪审员  杨连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