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光明与卜易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明,卜易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张光明,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张宇晟,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军,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易莹,女,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明与被告卜易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卜易莹名下的上海市车站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提供人民币194,000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卜易莹名下的上海市车站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勤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管西凤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