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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光明与卜易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明,卜易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张光明,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张宇晟,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军,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易莹,女,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明与被告卜易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卜易莹名下的上海市车站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提供人民币194,000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卜易莹名下的上海市车站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勤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管西凤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