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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中执字第00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马伍玖、钱立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马伍玖,钱立华,马克勇,闻晓红,陈秋萍,芜湖市万骏墙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中执字第0035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负责人。被执行人:马伍玖。被执行人:钱立华,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克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闻晓红,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陈秋萍,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市万骏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马伍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东方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马克勇、闻晓红所有的位于芜湖市艺江南6-02室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芜镜湖区字第号),因三次拍卖无人竞买,后本院在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变卖该房产。2015年5月21日竞买人江海洋(身份证号码)以2593000元的价格竞买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马克勇、闻晓红所有的位于芜湖市艺江南6-02室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芜镜湖区字第号)所有权归买受人江海洋(身份证号码)所有。二、买受人江海洋(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芜湖市房产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洪审 判 员  杨非凡代理审判员  巫辰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巫辰晶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