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滨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瑜与汤燕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瑜,汤燕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陈瑜。被告汤燕华。本院受理原告陈瑜与被告汤燕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瑜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瑜撤回对被告汤燕华的起诉。审判员  章建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哲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