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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谢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037号原告:谢某甲,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谢某乙,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诉被告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不充分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维民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金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