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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长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6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常根伟审 判 员  宋 洁人民陪审员  孟振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欣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