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长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6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常根伟审 判 员 宋 洁人民陪审员 孟振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欣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