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吕晓与闫清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闫清峰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665号原告吕晓,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光武路。被告闫清峰,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光武路。原告吕晓诉被告闫清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吕晓负担。审 判 长 李林峰审 判 员 李铭霞人民陪审员 张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