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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吕晓与闫清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闫清峰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665号原告吕晓,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光武路。被告闫清峰,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光武路。原告吕晓诉被告闫清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吕晓负担。审 判 长  李林峰审 判 员  李铭霞人民陪审员  张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