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0824执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边某某、边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某某,边某,李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0824执00165号申请执行人边某某,男。申请执行人边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男。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边某某、边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边某某、边某某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靖法执字第0016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宝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