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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海珍与王剑华、马孟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海珍,王剑华,马孟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241号申请执行人韩海珍。被执行人王剑华。被执行人马孟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剑华、马孟刚的银行存款18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斌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记员  夏建飞﹤h1﹥﹤/h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