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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民终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谢恩友诉被上诉人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周湘军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恩友,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周相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3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恩友,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杨清乐,辽宁杨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马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立春,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相军,男,194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齐国利,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谢恩友诉被上诉人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周湘军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谢恩友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恩友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恩友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上诉人谢恩友负担。审判长  孔凡义审判员  郭逸群审判员  吴玉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影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