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民终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谢恩友诉被上诉人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周湘军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恩友,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周相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3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恩友,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杨清乐,辽宁杨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马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立春,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相军,男,194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齐国利,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谢恩友诉被上诉人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周湘军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谢恩友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恩友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恩友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上诉人谢恩友负担。审判长 孔凡义审判员 郭逸群审判员 吴玉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影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