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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陈龙与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083号原告陈龙。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99号。法定代表人黄晓屏,局长。委托代理人詹勇,系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程英,系该局民警。第三人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5号。法定代表人张俊勇,区长。委托代理人柳龙、李红良,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不服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原告陈龙不服该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向本院提起的(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078号案件尚在审理中。因本案的审判须以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朱卫斌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曹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