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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伊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陈晓梅等无因管理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刘成龙,陈晓梅,李立东,李伟,张海艳,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伊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被执行人刘成龙,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晓梅,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立东,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伟,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海艳,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高鹏,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刘成龙、陈晓梅、李立东、李伟、张海艳、高鹏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成龙、陈晓梅、李立东、李伟、张海艳、高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成龙、陈晓梅、李立东、李伟、张海艳、高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成龙、陈晓梅、李立东、李伟、张海艳、高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