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宗某与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805号原告:宗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付英,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某甲,农民。原告宗某与被告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廉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付英,被告姬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宗某诉称,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无法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家庭债务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姬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虽有时因琐事吵架,但夫妻感情很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11生一男孩姬某乙。原、被告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自2015年3月起至今分居生活。原告于2015年5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的庭审查证及当事人陈述、举证认定的,有关材料均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双方均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不予支持。为家庭和睦、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宗某与被告姬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廉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葛成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