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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齐法执字第3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宋德山与朱英生、路玉宝、黄光秀、周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德山,朱英生,路玉宝,黄光秀,周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齐法执字第351-2号申请执行人:宋德山,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朱英生,男,住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路玉宝,男,住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黄光秀,男,住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周琨,女,住山东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德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英生、路玉宝、黄光秀、周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08)齐商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彭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