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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刘某某,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被告李某,女,26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 立 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