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谭国芳与谭政洪、秦泽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国芳,谭政洪,秦泽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1686号原告谭国芳,男,生于1952年5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廖辉煌,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政洪,男,生于1960年3月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秦泽勇,男,生于1963年10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马普泽,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国芳诉被告谭政洪、秦泽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晓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国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廖辉煌、被告谭政洪、被告秦泽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普泽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中,原告谭国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国芳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政洪、秦泽勇的起诉,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谭国芳负担。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石章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