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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韩某某申请宣告王某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公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韩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理人韩喜林(申请人祖父),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申请人王某,女,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下落不明。申请人韩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韩某某诉称,申请人韩某某的母亲于2012年6月20日离家出走,2014年8月31日,申请人父亲韩某因车祸去世,被申请人王某经家人多方查找,一直了无音讯,经村委会证明,韩某某母亲王某离家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王某失踪。经查,申请人韩某某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王某,女,1993年1月1日生,汉族。该人与2012年6月20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后经家属多次寻找仍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三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5年1月1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王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某仍下落不明。其家中无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韩某某系被申请人王某之女,系王某的利害关系人,王某自2012年6月20日离开家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现已失踪超过三年,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三个月期间里,王某仍未出现,王某失踪额事实成立。故对申请人韩某某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成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宫 萍 微信公众号“”